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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82.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83.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现代化。(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
  84.关于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依法行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
  85.关于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86.关于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
  87.关于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保障各级政权建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部分县、乡财政困难状况,增强基层政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编委办、省民政厅)
  88.关于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海岛渔区、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89.关于严格执行公共财政纪律,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法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省监察厅)
  90.关于开展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试点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91.关于探索建立符合浙江实际的构建和谐社会测评体系,把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省委政研室、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
  92.关于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机制,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学校、社区、村居等基层单位,以基层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93.通过建立职业规范,加强专业培训,努力建设一支能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施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94.关于认真落实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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