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6]11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
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见》,围绕中央《决定》提出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从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总体布局出发,着重在构筑和谐的发展格局、发展和谐的社会事业、建设和谐文化、培育和谐的社会关系、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的体制机制和加强党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认真实施这些举措,对全面落实中央《决定》,扎实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努力使浙江成为社会和谐程度较高的先进省份,至关重要。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明确提出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举措,明确责任,加强督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省委《意见》确定的重要举措,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要举措项目及分工
根据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要举措共95项,具体分工如下(列在分工单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1.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省农办、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联合社)
2.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从严控制征地规模,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
3.关于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到2010年全省60%以上的村庄得到整治。(省农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
4.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省发改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