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吉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吉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对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通过相应的认证,并有效运行;
(八)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
(九)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年度吉林省名牌产品争创计划,公布开展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吉林省名牌产品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