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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质监局修订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吉林省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吉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由省政府批准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吉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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