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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该商标近3年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八)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
  (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重新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认定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初审公告,公示期为30天。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答复各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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