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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津政令
(第108号)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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