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要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机制和措施,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检测、调试、监理和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认真查处举报投诉事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每季度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实名举报投诉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后要予以回复。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省、市 (州)建设、质监、劳动、工商和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自动消防设施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电气设备消防检测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非政府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服务质量低下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要向其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视情况作出取消其资质或降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消防技术服务组织从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测的,必须获得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委托。
(十三)切实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机构设置和事权划分,制定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审批规则,并通过政务大厅对外公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教育、民政、卫生、旅游、文化、体育、公安消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把行政审批关,加强协调配合,严禁违反规定审批。
(十四)加大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随机对流通领域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封样责令送检,经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购买配备使用假冒伪劣消防器材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更换合格产品;逾期不改的予以行政处罚。对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实行上网公布制度。
(十五)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政府决定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如政府在7日内未作出明确决定,消防部门可视为政府已经同意。各级地方政府要向本地金融部门通报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各金融部门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申请贷款业务时,除申请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的资金外,对其他贷款项目要考虑其火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