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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加强公共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整体规划之中。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按年度规划任务严格执行,逐年实施落实,保证消防工作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按消防规划要求,完成城镇消防站新、改、扩建工作;完成消防装备建设入指标;完成抢险救援特种装备建设投入任务;完成公共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培训基地、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任务。结合目前全省城市市政消火栓平均欠账率达50.2%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欠账率每年缩减还账比例,在2010年前全部解决本地消防水源的欠账问题。
  (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征召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的批复》(吉政函[2006]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征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征招3771名合同制公共专职消防队员和建设公共专职消防队(站)任务。其中2006年完成征招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700人,2007年至2008年完成征招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3071人。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 [2004]23号)确定的全省43个重点镇中目前尚未建立公共专职消防队的13个重点镇,在2007年年底前要完成公共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同时,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聘用制文职消防人员招聘管理办法》完成聘用制文职消防人员征召任务。
  (八)加强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要求,将公共消防站灭火装备器材配备齐全。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有计划地配备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核与辐射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所需的专用特种器材装备。
  三、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九)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课程。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宣传义务,充分发挥消防宣传教育主力军的作用,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的覆盖面。要坚持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并举,各地派出所民警和消防监督员要结合监督执法工作,深入辖区向群众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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