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制度。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责;政府分管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二)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其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会后跟踪问效措施等。对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消防工作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常务会或办公会作出决策。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时,对发现的消防问题要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消防部门要将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本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
(四)建立消防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罚;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已责令限期整改但单位逾期不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第
43条和《
吉林省消防条例》第
50条规定,向其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