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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20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水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价格、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地的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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