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对监审全过程进行指导、督查。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受理已纳入《监审目录》范围和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定调价申请后,应及时将经营者定调价申请和相关材料转交成本调查队。成本调查队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启动定价成本监审程序。
第七条 成本调查队应严格按照
《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报表审核和实地监审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成本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队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九条 成本调查队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成本审核。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明确规定审核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尚未规定审核标准的,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根据行业社会平均水平或参照外省审核标准制定审核标准。
第十条 成本调查队应当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或《定价成本核定表》。
重大项目的成本监审情况,成本调查队应向局审价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
第十二条 定价权限属省物价局的商品和服务,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直接监审的,定调价所依据的成本监审结论一律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的,定调价所依据的成本监审结论必须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监审结论一律不得作为定调价依据。
第十三条 业务处办理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和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定调价文件时,应当将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定价成本核定表》作为附件,一并呈报局审价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