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价办[2007]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经2007年1月9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2日
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监审目录》范围内以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进行的成本监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
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成本监审的,由有关业务处提出建议,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第四条 成本调查队原则上按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由成本调查队与业务处室协商制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监审按照“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划分监审权限。定价权限属省物价局的商品和服务,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成本监审或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