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农业循环经济试点、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供销社等部门)
13.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淮河、巢湖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及酸雨控制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燃煤电厂老机组烟气脱硫和燃煤锅炉改造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4.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扶贫开发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行)
公共卫生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灾害应急救援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5.重点文化工程。
(牵头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重大改革和政策任务。
1.农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基本完成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农委)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制定并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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