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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2006〕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确保《纲要》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和各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1.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要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对确需履行的职责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2.落实责任主体。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省有关部门,主要约束性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分解到各市。

  3.突出重点。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

  1.约束性指标责任部门。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6750万人。(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牵头责任单位:省经委)

  耕地保有量年均减少0.3万公顷以内。(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5%。(牵头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扩大到400万人。(牵头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2.约束性指标地区分解。

  各市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另行下达。(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环保局)

  3.建立约束性指标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各市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牵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环保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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