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2日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四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