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五”时期扶贫开发保障措施
农村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贯穿于新农村建设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过程。有效实施好本《纲要》是做好“十一五”时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支撑、保证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县级政府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到位、管理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合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二)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重视规划的指导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各重点贫困县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根据专项扶贫资金政策要求和扶贫开发目标与建设任务,以项目为支撑,分别编制以工代赈、发展资金、信贷扶贫等专项规划,形成定位合理、功能互补、有机结合、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建立和完善规划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形成按规划立项、按项目实施、按效益考核的良性机制。
(三)增加扶贫投入。
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各类专项扶贫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根据财力和扶贫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发挥扶贫资金引导作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根据规划整合引导涉农资金向重点村投入。建立相应的政策引导机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资金、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用于扶贫开发事业。
(四)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资金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不断提高扶贫资金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稽查审计和绩效考核制度,落实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贫困地区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以工代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