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运期间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合理组织运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间是指春节前15天和后25天,共计40天。具体日期由省春运指挥部在每年春运前公布。
第三条 从事春运工作和与春运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运输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民航、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春运指挥部,负责全省春运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民航河南监管办、省地方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劳动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工商局、教育厅、气象局等春运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运工作。
省春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所属企业的春运工作。
第六条 省春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春运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春运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春运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春运期间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第七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本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本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