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07〕38号 2007年1月3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第
十条、《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复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有偿、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