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设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设区市,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