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51号 2006年1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设区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设区市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