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各地必须在11月30日以前,对照十六种情形确定2006至2007年予以关闭的矿井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四、规范稳妥地开展煤炭资源整合
各产煤地区要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省直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6〕118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省属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方案由省煤炭集团公司初审),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会审,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严禁一证(矿)多井,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管理,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取得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派出驻矿监督员,实行专人盯守,严防整合矿井在实施整合过程中擅自进行生产。
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煤矿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重新规划和审批(核准)。
五、不断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各地要按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规范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应予关闭矿井名单,由同级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汇总后,在2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当地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实施关闭的同时,应及时书面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及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实施吊(注)销相关证照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矿井名单,认真受理和核实群众举报。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