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54号 2006年11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是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各产煤设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要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将关闭小煤矿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到关闭矿井责任单位,落实到监控责任人;要注重实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单位,落实部门职责,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矿井名单,落实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限制目标,统一、高效、有序地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认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是:在2007年底以前关闭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十一五”期间不再批准(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明确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到2010年底的保留矿井数量。到2008年底实现煤炭开采秩序显著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减少重大和一般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有较大提高,开采方式科学合理,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