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