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按照《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提高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各项能力。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从“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高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