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高校:
现将《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