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化工、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