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批准。
第八条 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
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筹资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30%分担。
第十条 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8年。参保人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一条 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
第十三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
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