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