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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茅山等四处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茅山等四处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赣府字〔2006〕77号 2006年10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将德兴市大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县灵山风景名胜区、高安市华林寨--上游湖风景名胜区、宜丰县洞山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抓紧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在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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