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应急管理立法力度。要从有利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做好国家将要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我省配套制度。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及修订工作。
(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及时、舆论引导不得力导致处置工作的被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九)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和统计分析制度。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实行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三、采取措施,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十)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容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高危行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形成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治,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尽快消除隐患。要掌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民办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及时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认真做好预警报告、跟踪调查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一)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装备,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