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定额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四条 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完善和落实微机定税制度,做好个体定额管理软件的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章 典型调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的区域类别或行业经营特点,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参考依据。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
第八条 典型调查要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经营地段,通过实地调查业户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关费用、毛利率、利润率、盈利额等情况,测算能够保障相关成本费用开支和一定盈利水平的生产经营额。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典型调查的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二)根据耗能总量、单位产品耗能量、销售单价来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三)根据对其设备数量、单位设备生产能力、销售单价来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四)根据工资奖金、房屋租金、水电费、各种税费等经营费用和毛利率来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五)根据其取得、填开的发票所反映的进销货情况,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六)采取实地坐摊观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调查业户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七)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测算。
第三章 定额核定程序
第十条 定额核定要严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强税收定额和执行结果的透明度,大力推进“阳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