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