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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2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

  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

  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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