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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五、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依法处理违法用地。
  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发生的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依法处罚后,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具体违法用地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 17号)执行。
  六、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促进土地科学利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按规定要求审查报批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对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的“三集中”原则,认真谋划并搞好园区建设,引导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供应指标要向开发区和园区项目倾斜。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以解决投资少、规模小的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规划预留用地,要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园区建设要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于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的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选择在未利用地、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范围内;对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是经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及国家重点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要严格约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必须明确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加强批后跟踪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严格供地标准。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投资强度限额和用地指标双向控制,用地面积在定额核定用地面积的基础上下调20%。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开发区以外的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对于超过投资强度标准的,每亩土地每增加100万元投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1万元。在市开发区、北部工业园区投资低于1000万元,其它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的方式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要保证供地,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要优先供地。工业项目单层厂房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多层厂房的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建筑系数不低于35%,绿化率不高于15%,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对早期投入低,但产出高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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