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对于重点急需的国家和省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要。市、县要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布局调整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4号)要求,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合理”的原则,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优化布局调整,将市、县零散的建设用地集中到近期需要用地的区位,使规划建设用地集中连片,从而满足近期建设用地需要。每个县调整的集中连片地块原则上不超过三块,申报方案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核批准。优化布局调整后,在规划修编前,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及特殊用地等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三、认真谋划项目,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县要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在谋划项目时,要充分协调国土、发改、能源、交通、水利等各职能部门,正确把握县域经济发展趋势,提高项目立项规格,合力谋划省以上重点项目,争取使用国家和省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四、实行土地折抵和置换政策,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
(一)充分利用好农用地整理折抵政策。各县、区要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5号)要求,科学制定农用地整理年度计划,积极谋划一批农用地整理折抵项目,为用足用活农用地整理折抵政策做好技术准备。凡用于农用地折抵的整理项目应当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2片(其中丘陵、山区项目单片面积不低于30公顷,片数不超过4片),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在折抵总量控制下,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区务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二)积极试行土地置换政策。各县、区要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16号)要求,积极试行土地置换政策。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对已批未用或者已批已用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进行等面积置换。将置换的原有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置换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审批手续不占用农用地转用指标。土地置换在同区或者同县域范围内进行,并要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