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营农产品(不含禽类)的,主要通过索取农产品收购的产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快速定性检测等方式,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管理。
5、与市场商品准入同类型的进口商品,除按上述市场分类进行索证外,还应索取合法进口证明文件和经销商供货发票。
6、下列特殊情形的商品,各地可根据情况简化索证手续:
(1)农贸市场中经营豆制品、鲜肉类、禽类等商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对获得“产品质量免检”、“绿色食品”、无公害、有机等证书的食品和农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限内,只需索取证书的复印件及供货方的发票。
(3)同一市场内的同一品牌商品,经该市场准入办公室核实并已经验证的,经营户只需提供购货发票或有效凭证。
(二)验证审查。市场准入办公室对经营者索取的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发放加盖本市场印章的商品《审验卡》,并要求经营者在商品醒目位置明示。
全省实施商品准入的市场都应当建立审验卡制度,允许各地市场发放的《审验卡》在全省实施商品准入的市场内通用。《审验卡》作为供货凭证进入其他市场时,该市场经营户应持此《审验卡》到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备案,并换发盖有所在市场准入办公室印章的《审验卡》,实行“一卡通”。
(三)建档备查。市场准入办公室要将经营者提供的原始书式材料,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设专人管理,准确登记,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根据商品类别分期保存,最少保存期为2年,以备后查。档案管理应由书式逐步向电脑化管理转变,设置预警系统,实现商品质量动态管理。
五、市场商品准入供证方法
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其他供货凭证,同时根据购买对象提供商品《审验卡》。
(一)购货方为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应主动向其提供该市场准入办公室审核发放的《审验卡》复印件、销货发票或加盖印章的供货凭证;
(二)购货方为消费者(单位或个人)的,市场经营者应提供销货发票或其他销货凭证。
六、市场商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台帐管理。除农贸市场上市的鲜活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对所购进的商品,应当建立书式进货台帐或进行电脑管理,并保存进货原始发票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