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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失效]

  3、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进货索证制度,对索证资料进行审验、发卡和备案。做好商品资料的信息收集、录入、建档、调整和保管等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品准入工作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市场举办者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商品准入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2、指导市场开展商品准入工作,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落实监管巡查责任制,对商品准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市场商品准入适用范围

  (一)副食品、农产品、牲畜禽类等批发市场中所有上市商品;

  (二)200个商位以上及城镇中心农贸市场中的豆制品、鲜肉类、禽类等商品;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中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燃气灶具、减压阀、压力容器、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化妆品以及其他与健康相关的商品;

  (四)生产资料市场中钢材、汽车配件、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商品。

  各地可根据省局工作部署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商品准入覆盖范围。

  四、市场商品准入索证方法

  (一)索证内容

  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如果从其他市场进货的,只需向供货方索取该商品的《审验卡》和进货发票;如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的,根据不同类型市场和不同商品种类的特殊情况,应分别索取有关证件。具体为:

  1、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经营牲畜、禽类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供货方的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在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3、经营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注册商标证明;(5)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6)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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