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6日)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准入工作,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提升,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
为确保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工作的规范运行,进一步推进商品准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市场商品准入的含义
市场商品准入是指凡进入市场的食品、副食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验并发放《商品索证审验卡》(以下简称《审验卡》)后,方可准许上市销售。
二、市场商品准入工作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索取能够证明所经销商品质量的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2、及时将进货索取的凭证或需要更新的有关证件交市场准入办公室进行审验、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向购货经营者提供经审验的商品《审验卡》,以及其它相应供货凭证。
(二)市场举办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商品准入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措施,设立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2、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准入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