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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将风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业企业迁出景区。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重点保护海域,包括前三岛周围四海里内海珍品自然保护区域,海滨浴场以及浅海水产养殖区等,不得设置排污口和建设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在海滨景观带的海域内控制海水养殖规模。
  海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填海毁坏沙滩,保持苏马湾、大沙湾和连岛北部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在文物、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三)盗伐、攀折、刻划林木;
  (四)捕杀野生动物;
  (五)焚烧树叶、荒草、垃圾;
  (六)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七)乱扔垃圾;
  (八)损毁公用设施;
  (九)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风景区内水体保护的具体措施,落实保护责任,明确保护要求,防治水体污染。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的林木,应当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物种生长条件。
  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限定的数量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对景观、植被资源破坏严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逐步恢复景观和植被。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条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根据财力和物力,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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