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用房位置、户型及面积的,应事先将变更情况告知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各种配套设施完备,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总费用。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80%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备案。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1、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在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内部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统计汇总、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实现房屋拆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对外建立和完善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