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房屋使用人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15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资料建档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式档案。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建好安置用房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被拆迁人。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的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选择结果要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约定,受
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