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06]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1982年5月1日《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按照1990年4月1日实施的《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