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秦皇岛日报》、《秦皇岛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