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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秦政[2006]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秦政[2005]57号文件印发)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秦政[2005]154号文件印发),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保障老旧小区和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民主程序,严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政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06]38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l50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75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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