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在2007年1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日)等抵扣条件的旧版货运发票仍可按照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
十条的规定,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五)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业货运发票仍使用《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六)在总局未统一规定之前,我市对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环节的处理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新版货运发票抵扣联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相符当月必须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3、税务机关对各种认证结果的处理,如:认证不符税务机关扣留抵扣联原件进行核查的规定等。
二、鉴于此次货运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及纳税申报等重要涉税事项有一定影响,特别是新版货运发票需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各局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以保证此项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市局此前已下发了初次公告,各局已于2006年12月份征期内张贴在申报大厅。现市局就具体有关事宜下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问题的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
《公告》),各局应于2007年1月份征期前将
《公告》张贴在申报大厅,并将
《公告》的内容宣传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为保证税务机关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各局在征前审核环节应更加严格地把关,特别是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并行抵扣的过渡期内,以防止由于纳税人对新版、旧版货运发票划分不清而出现的重报、错报、多报或漏报的问题,特别是重报、多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