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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市局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3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现就政策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南、湖南和青岛市三个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个试点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7年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旧版货运发票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和未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为空)三种。

  新版货运发票包括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和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般情况下,其“税控码”栏不为空)两种。

  (二)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抵扣联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货运认证系统)认证,认证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通过货运认证系统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再通过《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采集。

  (三)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试点省市和各地试运行地区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不需认证,仍通过《清单》采集并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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