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失效]

  (二)与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户籍、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

  (二)当事人提供或者介绍的案情。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书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交的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时遇到下列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法律咨询的,根据案情材料给予法律解答;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办理:

  (一)当事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军人、军属等特殊对象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残疾人辅助用具费、劳动报酬的;

  (三)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提供法律援助再审查: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