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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2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司发[2001]427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具有本省户籍或者领取本省暂住证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三)因身体受到伤害追索医疗费和赔偿金;

  (四)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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