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给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当事人申请给予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由义务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当事人申请给予法律咨询,由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 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条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县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外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在本辖区可能影响公正援助,需要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帮助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可以作出协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的决定。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但法律咨询除外: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