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司[2005]22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浙司发[20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