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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行道树,每年对树干涂白两至三次;
  (十四)路灯灯杆、电线杆等其它城市公共设施,也要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清洗或粉刷。
  城市公共设施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将保持整洁列入城市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种城市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其它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严重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残缺、损毁、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恢复完好;经过清洗不能除去污迹的,应当进行粉刷、覆盖,确保整洁美观。拆除建筑物附属设施或附着物的,应当及时对原建筑物进行维修、养护、清洗保洁,保持其外立面原有的建筑风貌。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庆典、暑期保障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刷。
  第十七条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改变原建(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从事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粉刷、油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技术力量、设备、安全器械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施工要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安全,不应对周围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联查和抽查方式,定期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各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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